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计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8********2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27民初1577号 |
案号 |
(2020)冀0527执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计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冯文志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计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