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2********0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22民初1945号 |
案号 |
(2020)冀0322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原告向死者张大勇、彭金祥支付的赔偿款12万元。二、被告昌黎县靖安镇东大水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原告向死者张大勇、彭金祥支付的赔偿款8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二原告负担1825元,被告杨建军负担1095元,被告昌黎县靖安镇东大水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