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康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6********0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5民初1083号 |
案号 |
(2020)冀1025执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康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国辉橡塑款49154元,履行方式如下:账户名: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城县支行账号:041000132930010542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34元,由被告李康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