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贺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2********3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1民初155号 |
案号 |
(2020)冀0531执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台子游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欠息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付时扣除已付利息13,115.31元;罚息自2018年9月6日起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付);二、被告王晓哲、张贺龙、吕芳杰、吕志杰、景小瑞、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王晓哲、张贺龙、吕芳杰、吕志杰、景小瑞、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邢台子游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邢台子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晓哲、张贺龙、吕芳杰、吕志杰、景小瑞、河北禄高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