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立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5********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5民初2353号
案号
(2020)冀1125执2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2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息12.18%计算,2019年12月20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息18.27%计算。二、被告河北顺鸿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华宇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邢新然、王顺义、吉立春、王彦娥、王桂珍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王小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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