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4********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3民初864号
案号
(2020)鄂0303执8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超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1024.0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截止至2017年12月26日的利息24481.77元;2、从2017年12月27日开始至清偿完毕时止,以191024.0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彭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215元。四、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彭超所有的、位于竹溪县城关镇宾馆路46号1幢1-6-1号的、抵押权号为鄂(2016)竹溪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05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鄂(2016)竹溪县不动产权第0000391号]的处置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彭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后收取2469元,由被告彭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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