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4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12031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借款本金498000元、利息141730元、手续费14680元及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和复利;二、被告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借款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110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团结路支行对被告魏明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和平大厦716室房屋(房地产他证芜镜湖区字第201500052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芜湖市现代拆迁有限公司对被告魏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4元,减半收取5372元,由被告魏明、芜湖现代拆迁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付,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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