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胜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302民初5244号
案号
(2020)桂1302执1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胜干、谢婷婷偿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息19893.13元(其中本金15181.29元及利息4711.84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12月4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日止);二、被告谢宗令、韦勤英对被告彭胜干、谢婷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被告彭胜干、谢婷婷、谢宗令、韦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被告谢宗令、韦勤英、彭胜干、谢婷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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