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赫明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882民初2399号 |
案号 |
(2020)黑0882执1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赫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借款49 5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赫明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借款99 5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三、被告赫明龙、赫明君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280元,被告赫明龙负担1 090元,被告赫明君负担2 1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