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05********0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92民初221号
案号
(2018)苏0492执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博龙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五岳塑料五金厂(普通合伙)支付货款计人民币209942.9元及违约金41988.58元,以上合计251931.48元。二、被告陈龙、陈学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460元,由被告常州市博龙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5-15
发布时间
2018-1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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