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1********7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1102民初830号
案号
(2018)赣1102执10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华、毛华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欠款金额人民币518,492.55元(逾期金额人民币506,611.11元、罚息金额人民币11,881.44元)及2017年2月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予以计算);二、被告洪军、严诚、鄢丽芳、江西言品电器有限公司、上饶市佳乐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4-24
发布时间
2019-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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