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03********1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02民初1728号 |
案号 |
(2020)湘0502执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斌、颜正华、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蔡小钢借款本金370,3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以本金370,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小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范斌、颜正华、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