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6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3民初1545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胡琼、周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剑借款本金300 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2016年7月15日借款150 000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016年11月25日借款150 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此款由被告汇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胡琼、周优华负担。已由原告郑剑预交,被告胡琼、周优华在偿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