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64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523民初1545号
案号
(2020)湘0523执6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胡琼、周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剑借款本金300 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2016年7月15日借款150 000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016年11月25日借款150 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此款由被告汇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胡琼、周优华负担。已由原告郑剑预交,被告胡琼、周优华在偿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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