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5********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民终9号
案号
(2020)湘1025执5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5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5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何明燕、何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邝玉飞借款本金198,338元及利息35,700.84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暂计至2019年7月1日,后续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被上诉人邝玉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邝玉飞负担345元,由何明燕、何建华负担29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22元,由何明燕、何建华负担3000元,由邝玉飞负担722元;何明燕、何建华多预交的受理费4685元,予以退回。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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