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5********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民终9号 |
案号 |
(2020)湘1025执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5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5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何明燕、何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邝玉飞借款本金198,338元及利息35,700.84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暂计至2019年7月1日,后续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被上诉人邝玉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邝玉飞负担345元,由何明燕、何建华负担29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22元,由何明燕、何建华负担3000元,由邝玉飞负担722元;何明燕、何建华多预交的受理费4685元,予以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