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石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1********1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0民初3957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1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黄石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7963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的利息791元并自2019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1.6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北京、刘真华对上述借款本息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北京、刘真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石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黄石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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