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3********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4刑初27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二、被告人刘海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裕鹏医疗费140984.68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33064.93元、护理费17185.64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1116.40元,陪护椅费用180元,共计人民币216681.6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