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云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2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8民初292号 |
案号 |
(2020)赣1028执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瑛、张云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142 000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1月17日的利息为14 138.61元;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利息以本金15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09‰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至还清日止利息以本金142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09‰计算)。二、如被告范瑛、张云云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范瑛、张云云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鹤城镇建设路45号赣资房权证鹤字第69010637号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807元,由原告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1元,由被告范瑛、张云云负担5 5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