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6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6民初1717号 |
案号 |
(2020)赣0826执1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7月8日计利息66.23元,自2018年7月9日起以2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杨波、黄云对被告杨华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27元,减半收取264元,由被告杨华、杨波、黄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