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0********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2民初7000号、(2017)粤19民终804号 |
案号 |
(2017)粤1972执6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上海金韵旋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卡波电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37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348552.9元、291061.8元、284943.02元、307327.06元、302958.7元、191574.7元、187747.3元、29337.5元、10279.5元为本金,分别自2015年9月20日、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20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2月20日、2016年3月20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强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指向的被告上海金韵旋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卡波电线有限公司对原告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金韵旋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卡波电线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金韵旋电器有限公司、刘强、东莞市金卡波电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8-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