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02********2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502民初1001号 |
案号 |
(2020)晋0502执恢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张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万元,并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柴永利、周双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被告张春梅、柴永利、周双军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