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1********5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492号
案号
(2018)赣01执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0080343.03元及利息1392121.94元(自2015年8月22日至还清款止的利息,分别以借款本金30992808.94元和59087534.09元为基数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与南昌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执行):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南昌市海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产〔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6号广南商厦第一层B室(面积469.83平方米,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200005906号)、第二层A室(面积865.89平方米,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200005907号)、第三层A室(面积735.28平方米,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200005905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洪房他证西湖区字第1000921322、1000921323、1000921326〕在人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西崴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产〔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6号广南商厦第三层C室(面积888.45平方米,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200005912号)。第三层D室(面积991.28平方米,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200005914号)、第三层E室(面积291.13平方米,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200005911号),第三层B室(面积1248.37平方米,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20000591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洪房他证西湖区字第1000921346、1000921349、1000921347、1000921348〕在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傅志杰、胡颖、刘光华、楼荣华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南昌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人民币924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袁伶飞、袁梅英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南昌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人民币9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南昌市海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崴琥实业有限公司、傅志杰、胡颖、袁伶飞、袁梅英、刘光华、楼荣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764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1-31
发布时间
2018-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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