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绍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1********4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983民初1896号 |
案号 |
(2020)粤0983执1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761201600747】。(2019)粤098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陈绍军、谢燕兰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2286.04元(该息已计至2019年5月2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算方法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冠支行。二、被告林运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804元,由被告陈绍军、谢燕兰、林运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