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绍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21********4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983民初1896号
案号
(2020)粤0983执1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761201600747】。(2019)粤098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陈绍军、谢燕兰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2286.04元(该息已计至2019年5月2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算方法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冠支行。二、被告林运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804元,由被告陈绍军、谢燕兰、林运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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