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商初字第00683号 |
案号 |
(2016)苏0507执3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同时,被告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期内利息及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上浮50%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贷款利率调整超过四倍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600元。三、被告吴盘根、王培娟、杨波、钟英、吴斌、郁华、吴明、韩廷芳、陈培文、谢全林、李苏凤对被告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00万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盘根、王培娟、杨波、钟英、吴斌、郁华、吴明、韩廷芳、陈培文、谢全林、李苏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苏州包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包生泉对被告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包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包生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58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1450元,由被告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吴盘根、王培娟、杨波、钟英、吴斌、郁华、吴明、韩廷芳、陈培文、谢全林、李苏凤、苏州包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包生泉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0-28 |
发布时间 |
2017-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