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3********4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11民初3634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恢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彭亮于2009年6月3日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二、被告彭亮、陈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借款本金315 939.25元及利息(至2018年10月30日为13 926.98元,从2018年10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所欠本金315 939.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下浮30%计算);三、被告彭亮、陈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律师代理费15 072元;四、被告彭亮、陈婷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则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告彭亮、陈婷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633号上海城25栋1004号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1144141号、第711144142号,建筑面积133.09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在限额455 000元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 165元,保全费2 2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彭亮、陈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