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伟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24********2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24民初514号 |
案号 |
(2020)粤1324执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91200600486】。根据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4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一、被告陈伟红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57272元,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658元给原告梁焕金,两项合共5793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7元,由原告梁焕金负担20元,被告陈伟红负担627元。本案原告梁焕金诉被告陈伟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4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此裁判文书已于2020年6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