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民县圣尔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621民初745号 |
案号 |
(2020)鲁1621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利泉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2万元、利息、罚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按年利率10.875收取利息;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年利率10.87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二、被告惠民县圣尔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王洪武、赵延星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民县圣尔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王洪武、赵延星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利泉涌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60元,减半收取18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利泉涌商贸有限公司、惠民县圣尔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王洪武、赵延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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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延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1584513992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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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民县胡集镇西花赵村(220国道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