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0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8685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2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涂秀丽借款本金38072.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072.36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9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涂秀丽本人账户,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吴江木浪支行,账号:6224880009940676)。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负担800元,被告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