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2********3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民初251号 |
案号 |
(2019)冀03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借款人民币74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及相应的罚息、复利(期内利息:2124086.45元;罚息:以7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复利:以2124086.45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二、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律师费34508元;三、秦皇岛开发区博恩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德明、夏智慧、唐山海港德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丹东富阳热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秦皇岛开发区博恩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德明、夏智慧、唐山海港德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丹东富阳热力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史晓惠、石敏分别对石德明、夏智慧上述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其分别与石德明、夏智慧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史晓惠、石敏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在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对秦皇岛开发区博恩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3-1号房产(秦开私字第30049380号)、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以北土地使用权(秦籍国用(2007)第秦开077号)、开发区永定河道7号房产(秦开私字第30056464号)、开发区永定河道以北土地使用权(秦籍国用(2007)第秦开07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在借款本金350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对秦皇岛市茂鑫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的海港区港城创业基地10栋104号房产(秦房字第00003104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在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对石德明提供的其名下的新华街6号东方大厦505号房产(秦开私字第30066822号)、新华街6号东方大厦506号房产(秦开私字第3006682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九、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在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对石德明提供的其名下的博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6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110000014894715-0002)享有优先受偿权。十、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142元,由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博恩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德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富阳热力有限公司、石德明、夏智慧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3执34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66417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