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7********2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427民初369号 |
案号 |
(2017)赣0427执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胡小平劳务费32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胡小平对被告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黄向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22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