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洪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6********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5民初2716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玉刚、马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穆勋借款本金30246.22元、利息1841.78元、借款服务费2958.69元以及逾期后的利息、罚息(逾期后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10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周洪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服务费和逾期后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郭玉刚、马玉凤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