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兵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4********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4民初7523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38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曹兵江、李欣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435.8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和滞纳费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日,以本金160591.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再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及滞纳费共3675.4元;自2019年3月4日期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06元,由被告曹兵江、李欣然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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