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6********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26民初179号
案号
(2020)冀0126执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会借款本金10100元及利息1316.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被告苏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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