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佳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4********0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5民初433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颜金卫车辆损失费2000元。二、被告石佳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颜金卫车辆损失费11006元。三、被告王立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颜金卫车辆损失费4717元。四、驳回原告颜金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颜金卫负担520元,被告石佳乐负担19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