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4********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4民初177号 |
案号 |
(2020)冀0524执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邢运鹏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