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超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1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2刑初224号
案号
(2020)皖1202执28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姜勇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邢超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廖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胡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五、被告人李继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姜勇全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邢超超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廖晖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胡程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李继飞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罚金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对五被告人违法所得112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21赔被害人刘涛、张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