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水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4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24民初1235号
案号
(2019)赣0424执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修水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水春给付货款485907.5元及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6‰给付利息;被告姜水春自愿于2018年6月15日前给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7月15日前给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8月15日前给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10月30日前给付余欠185907.5元及利息,上述款项被告姜水春均自愿按6‰的月利率给付利息;被告江西省兴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修水县德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859元,减半收取计4429.5元,被告姜水春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1-23
发布时间
2019-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赣0424执312号
立案日期
2019-01-23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9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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