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春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25********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1025民初1127号
案号
(2020)黑1025执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田春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艳海货款13 600元,利息损失9 016元,合计22 616元;二、被告田春勇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9 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给付原告吕艳海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时止。三、驳回原告吕艳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吕艳海预付)由原告被告田春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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