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春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5********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025民初1127号 |
案号 |
(2020)黑1025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田春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艳海货款13 600元,利息损失9 016元,合计22 616元;二、被告田春勇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9 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给付原告吕艳海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时止。三、驳回原告吕艳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吕艳海预付)由原告被告田春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