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4********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11民初5338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5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卿瑜借款本金1 583 27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为 1 140 000元。后续利息以1 583 2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20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卿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1 400元,由原告卿瑜负担1 513元,被告方明负担9 88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