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22********0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681民初1491号
案号
(2020)赣0681执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锐、乐琴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偿还卡号为6222300413350482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1767元及该款截止至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55073.22元、违约金9284.76元,合计296124.98元,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张锐、乐琴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若被告张锐、乐琴凤不能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有权就车牌号为赣l13g08号、发动机号为163545857(车辆识别号为lsgke52h7hw154955)的别克牌小型轿车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7元,减半收取2878.5元,由被告张锐、乐琴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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