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仓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21********1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681民初1874号
案号
(2020)赣0681执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仓兆、王年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3978元、利息24336.73元及违约金8351.72元,合计166666.45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397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江仓兆、王年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对赣l8p09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上述借款本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1826.5元,由被告江仓兆、王年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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