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先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3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0民初1019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1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李先恒和陈美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温丽娟、陈景岩、曾菊英、陈国荣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为人民币1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因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被告李先恒和陈美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