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建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0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681民初1428号
案号
(2020)赣0681执6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建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1862元、利息75886.55元、违约金13457.1元,合计301205.65元,上述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3月1日止,之后的利息以21186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王建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代理费1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对被告王建祥所有的车牌号为赣lw0883、发动机号为h749190小汽车的拍、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33元,由被告王建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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