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25********0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3民初175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市穗丰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声菊货款169914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志明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98元,由被告肇庆市穗丰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邓志明负担,被告应于上述期限内交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