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3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5民初2043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2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达铭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0048.75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1050.1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的违约金以40048.75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达铭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126662。)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7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被告何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