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杰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3********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3民初419号
案号
(2020)豫1103执恢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杰红、李豪按如下履行方式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019年8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0.00元;2019年9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0.00元;2019年10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0.00元;2019年11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0.00元;2019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0.00元;2020年1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50000.00元;2020年2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50000.00元;2020年3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50000.00元;2020年4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600000.00元;2020年5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600000.00元;2020年6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600000.00元;2020年7月21日之前偿还剩余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编号为中原银(漯河)经营字2017第050005号的信贷合同约定的内容计算,具体数额以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银行信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二、被告杨帆、罗晶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对被告杨帆名下位于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锦绣淞江33#楼33幢1-2层103号的房产(房产权证号: 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10006149号)、漯河市源汇区建设路红日文景苑小区的房产(房产权证号: 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20001044号)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被告杜杰红、李豪、杨帆、罗晶有资产项目处置的回款,应及时优先偿还所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债务。五、若被告杜杰红、李豪、杨帆、罗晶未按照上述第一、二项约定履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有权对上述全部债务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六、案件受理费32600元减半收取16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300元,由被告杜杰红、李豪负担,被告杨帆、罗晶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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