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明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1********06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4263号 |
案号 |
(2020)黑0103执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毛明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贷款本金500000元,计算至2018年1月4日的利息33964.97元,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二、陈海艳、陈海涛对判项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陈海艳、陈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毛明双追偿;四、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计4570元,由毛明双、陈海艳、陈海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