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4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5民初7758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1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波、王素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偿还截止到2018年7月23日的借款本金489062.96元、利息及罚息16958.33元,本息合计506021.29元;并自2018年7月24日起,被告以尚欠款为基数,按照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至还清之日止;二、在二被告不能偿还本案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对抵押合同项下被告刘波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东侧、潮阳大道南侧的菁华豪庭小区6-1-101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0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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