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5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8民初4605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1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83474.13元、逾期保费5005元并给付原告以83474.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8月22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被告周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