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22********1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8982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3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四方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000元并自2020年1月12日起以13000元为基数、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的每月12日起以各当期拖欠的租金23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方军、蔡美珍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方军、蔡美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武汉四方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元,由三被告负担,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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