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红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5刑初27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红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二、被告人王红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君飞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损伤程度鉴定费共计36790.18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君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